论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和功能
■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指司法机关中的职业结构、职业性状、人员配属及其相互关系。它是司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机关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
任何国家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存在着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但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体制架构、民族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完全可能存在彼此不同的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或者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也会有所不同。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征:

1.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关于司法机关这种特殊社会组织系统的职类构成。
司法机关作为一套独特的组织系统,其人员职类构成也相应地自成序列、自成系统。不同国家受历史传统、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或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司法权的内容和司法机关外延的认识理解或法律界定不同,司法机关职类构成制度规约的组织对象也会不尽一致。
最为典型的是,有的国家把司法权等同于审判权,把司法机关等同于法院和法官,其职类构成就主要体现为法院人员的职类构成。有的国家比如我国,传统习惯上和现行法律政策上把法院、检察院都作为司法机关,职类构成就应当同时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职类构成。
2.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司法机关中的职业结构或职业组成。
司法机关的职业结构是司法机关中群体性工作种类结构与人员种类结构的统一。任何国家的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都包括了司法职业与非司法职业这两种职业结构。其中司法职业是主导职业,它被置于司法机关职类构成的核心地位,而非司法职业具体种类的设立无不围绕并服务于司法职业。
3.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司法机关中的职业性状。
司法机关职业性状蕴含了司法权和司法职能目标对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要求,体现为对司法职业和为之服务的非司法职业的职业资格条件、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职业准入、职业发展、职业管理等方面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要求以及司法职业与非司法职业在这些方面相互区别的特殊要求。
凸现司法机关不同职业的职业性状的类别化属性和特点,是建立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制度、实现司法组织科学管理的基础,也是反观和评价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制度本身科学性与合理性的一个根本尺度。
4.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司法机关的人员配属。
职类构成是职业结构与人员结构的有机统一,并在很大程度上最终归结于人员结构与人员配属。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中人员配属的特殊性在于,需要研究和解决如何根据实现司法职能目标的实际需要来配置人员及其机构系属。
司法机关人员配属的核心是,基于职业的结构性区分,完成人员的结构性区分,真正实现职人配位;通过人员的结构性区分,维持职业的结构性区分,使司法职业和非司法职业以及各种非司法职业之间界限分明,职有专事、事属专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最终保障和维持司法职能活动的公正高效运行。
5.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司法机关中各种职业之间、各种群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群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群体内成员间正式、稳定的关系或互动模式,它是个人行动转变为群体行为的中介要素。当群体内个体保持着不断地互动,他们就会逐渐形成统一的规范、地位和角色系统”。
任何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化核心都是结构,包括实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结。司法机关职业间的关系、人员间的关系、人员与职业以及人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都是影响职类构成功能并最终影响司法职能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属于职类构成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职类划分和职类构造设计时加以明确。而对职类构成,也要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关系科学把握来加深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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