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和功能
■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功能
“所谓功能(functions),是指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所在的更大系统的客观后果。”事物的功能被认为是该事物或一定社会事实存在的根据,“它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有功能。”司法机关人员职类及其构成提出和存在的现实根据同样在于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1.职业导向功能。
主要表现在外部导向即明确的职业择向功能和内部导向即明确的职业分流功能。科学的职类制度对司法机关各种职业的严格界分和公开明示,无疑可以为相关的择业人员起到方向性指示和引导性作用。科学的职业分类及职类构成制度,也必然帮助和引导现有人员按照不同的职业标准和要求,正确审视自己、合理对待职业转换和个人发展问题、找准职业定位和职业发展方向,从而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2.职业群体塑造功能。
一是促进司法机关人员职业意识的形成和固化。在科学的职类和职类构成制度下,司法机关不同的群体成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和成员间的交流互动中,可以逐渐形成和发展、丰富为本职业全体成员所认同的职业价值,或者逐步加深对其既有的职业价值和其它职业意识的共识,使之成为塑造和维持职业群体及其形象的强大的自觉力量。
二是促进对职业角色的认知、内化和固化。在科学的司法机关人员职类和职类构成制度下,各种人员按照各自共同的职业行为模式从事职业活动,逐渐获得对职业角色的深刻认知和内化,对职业角色不断固化成为必然。
3.评价管理功能。
司法机关人员职类及职类构成的重要目的,在于对不同职业和人员实行分途管理。职业分类和职类构成理论,为不同职人员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职业准入制度、职业行为规范、职业发展和职业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不同职业人员按照各自的职业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调适和自我管理、实现健康有效的职业发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司法机关的职业管理机构科学地分类选录司法职业和其他职业所需要的人员,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实现科学化管理。
(作者系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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