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处理和揭示
45.被禁止分配投资变卖利润的专业性投资企业,如果它们是按公允价值列示其投资的,投资价值的变动不论是否实现,都不能包括在收益中。这些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汇总说明这一期间的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情况。
46.在某些国家,有的专业投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持有有价证券的投资组、,作为它们各个股东的投资手段。这些企业将其投资按公允价值(通常为市价)来列示,因为在此情况下这是一种最适当的基础。他们认为在投资上已实现的损益实质上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一样,因此,应按同样的方法核算。他们会揭示当期其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的汇总情况。
47.这些企业的章程禁止将投资变卖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并要求区分利息或股利导致的收益和投资变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因此,这些企业的收益中不包括投资价值的所有变动,不论其是否已实现。
税 项
48.由于运用本号准则而引起的纳税后果的核算,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加以处理。
揭 示
49.下列内容应予以揭示:
(1)对以下方面的会计政策:
①投资的帐面金额的确定;
②按市价列示的短期投资市价变动的处理。
③在出售重估后的投资时,对价值重估盈余的处理;
(2)以下包括在收益中的重要金额:
①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
②短期投资的变更损益;
③这类投资价值的变动;
(3)可在市场出售的投资如果不按市价列示,则应说明其市价;
(4)如果投资物业作为长期投资核算但不按公允价值列示,则应说明其公允价值;
(5)对投资的变现或对收益和出售收入的汇出的重要限制;
(6)对于按重估金额列示的长期投资来说,应揭示:
①重估频率的政策;
②最近一次价值重估的日期;
③价值重估的基础以及有无外部估价员参加;
(7)本期价值重估盈余的变动和这种变动的性质;
(8)对以持有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应对投资的组合作出分析。
50.应提供下列揭示,以帮助读者理解财务报表:
(l)长期投资的分类分析;
(2)由董事会对不可销售的投资的公允价值作出加评估;
(3)对于不可出售的投资,用以评定可与成本比较的价值所适用的评估方法;
(4)与当年处置的投资有关,并且以前已作分配或已转作股本的价值重估盈余的金额;
(5)代表报告企业资产重大比例的单项投资的详细情况。
生 效 日 期
5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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