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呈报和要求1-2
89.管理当局在确定可望从金融资产中收回的金额,以及在金融资产的帐面金额超过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降低资产的帐面金额时,需要行使判断。第88段所要求的信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了有助于理解管理当局行使判断和有助于评价资产的帐面金额在将来降低的可能性的基础。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将第88(l)段所要求的信息分类,以便反映管理当局不降低帐面金额的原因。
90.根据第47段的要求,揭示关于企业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有助于解释特定的金融资产可以按超过其公允价恒的金额予以记载的原因。此外,企业应提供可以使管理当局有理法认为资产的帐面金额在将来能够收回的原因和证据。例如,打算一直持有到到期日为止的固定利率贷款,可能会因为利率的提高而使其帐面金额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不可能降低帐面金额,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可能违约。
对预期未来交易的套期保值
91.当金融工具作为对预期未来交易有关的风险套期保值而对该全团工具进行核等时,企业应提示如下信息:
(1)对预期交易的说明,包括到它们预计发生时为止的时期;
(2)对套期保值工具的说明;和
(3)任何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以及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预计时间。
92.企业的会计政策应指出金融工具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而加以核算的情况,以及适用于该工具的特别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性质。第盯段所要求的信息有助于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对预期未来交易套期保值的性质和影响。当套期保值是为若干项预期未来交易而作出,或者由若干项金融工具作出套期保值时,上述信息可以用合并的方式提供。
93.根据第91(3)段揭示的金额,包括为预期未来交易的套期保值而使用的金融工具的应计利得和损失,不需考虑这些利得和损失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应计利得或损失可能尚未实现,但是可能因为将套期保值的工具按公允价值记载,从而已将它们记录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是按成本基础记载的,应计利得或损失可能未被确认;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已经出售或结算,应计利得或损失可能已经实现。然而,在任何二种情况下,在完成套期保值交易之前,套期保值的工具的应计利得或损失都不会在企业损益表中得到确认。
其他的揭示
94.当额外的揭示可以增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金融工具的理解时,应鼓励额外的揭示。可能需要揭示如下的信息:
(1)在本期已经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总额;
(2)不是为预期未来交易套期保值的套期保值工具的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总额;
(3)在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帐面金额的平均合计数,在未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本金金额、设定金额、名义金额或类似的金额的平均合计数,以及在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公允价值的平均合计数(尤其是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手头现存的金额不能代表当年手头现存的金额时入
过渡性规定
95.当本号准则首次采用而不能获得关于前期的可比信息时,就不需要呈报这类信息。
生 效 日 期
9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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