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2)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
基准处理方法
63.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余额。
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64.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即其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回后发生的累计摊销和随后发生的累计损失后的余额。为进行重估,公允价值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重估应足够频繁地进行,以使账面金额不会重大地背离资产负债表日运用公允价值确定的账面金额。
65.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不允许:
(1)对以前未确认为资产的无形资产进行重估;
(2)以非成本的金额初始确认无形资产。
66.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应在资产已初始确认后予以运用。但是,如果因为自创过程完成前无形资产不满足确认条件,从而只是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成本确认为资产,那么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可以用于该整项资产(见第53段)。此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用于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获得、并以名义金额确认的无形资产(见第33段)。
67.虽然也可能出现具有第7段所描述的特征的活跃市场,但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这种市场通常不存在。例如,在某些地方,对那些可以自由转让的出租车牌照、捕捞许可证或生产配额,可能存在活跃的市场。但是,对于商标、报刊刊头、音像和电影出版权、专利或商标名称,可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因为每种这样的资产是独一无二的。此外,虽然无形资产可以买和卖,但合约却是在单个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谈判,交易相对地不频繁。由于这些原因,为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可能不能为另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提供足够的证据。最后,价格常常不公开。
68.重估次数应根据被重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情况而定。当被重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差太大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重估。有些无形资产历经公允价值重大而无规则的波动,因而需要每年进行重估。对于那些公允价值波动微小的无形资产,没有必要作如此频繁的重估。
69.对一项无形资产重估时,该无形资产重估日的累计摊销额应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根据该资产贴面总价值的变化,按比例重新计算累计摊销额,使该资产重估后的贴面金额等于重估价。
(2)将累计摊销额从该资产的账面总价值中扣除,净额重述至该资产的重估价。
70.如果某项无形资产被盖估,那么间于该类别的其他无形资产都要进行重估。
71.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对同一类无形资产中的项目的重估应同时进行,以避免有选择地进行重估,以及因不同日期重估而造成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既有成本又有重估价。
72.如果在某类已重估的无形资产中的某项无形资产因为没有对应的活跃市场而不能重估,那么波资产应以成本成回计摊销额和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帐面价值。
73.如果某项已重估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可以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那么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应以最近一个互信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的重估价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摊销额和随后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确定。
74.对已重估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的事实表明,该资产可能减值,需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进行测试。
75.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在随后的计量日参考活跃的市场确定,那么从该日起应运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76.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那么增值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注:即直接以重估价盈余项目在股东权益中反映)。但是,如果该增值是同一资产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后的恢复,那么该重估增值确认为盈余科目。
77.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减少,那么减少额应确认为费用。但是,就同一资产而言,如果重估减值没有超过重估价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那么该重估减值应直接借记重估价盈余科目。
78.计人权益中的累计重估价盈余可以在盈余实现时直接转入留存收益。全部的盈余可以在该资产报废或处置时实现。但是,某些盈余可能随着企业使用资产而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已实现的盈余等于基于资产重估后的账面金额进行的摊销和基于原始成本本应进行的摊销之间的差额。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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