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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风险机制分析

[01-22 16:14:57]   来源:http://www.77xue.com  组织结构   阅读:8363
概要:(二)金融业对內外开放的力度差异过大从1996年民生银行开业到2009年渤海银行成立的10年间,中国没有成立新的商业银行,对内开放出现重大断裂。金融业对内开放滞后已经不单纯是影响金融业产业组织优化结构问题,而是越来越对国内外经济均衡发展、区域、城乡协调统筹以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宏观问题,金融业对内开放程度过低,内外开放不协调,容易导致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影响金融安全,也会极大压缩国内民间资本扩张空间,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以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入金融系统,形成“体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缺乏,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如果不尽快对内开放,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会削弱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效果,更重要的是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极为不利,总体来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和水平,对内开放时机已经成熟,应该进一步加快对内开放步伐。(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突出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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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业对內外开放的力度差异过大

  从1996年民生银行开业到2009年渤海银行成立的10年间,中国没有成立新的商业银行,对内开放出现重大断裂。金融业对内开放滞后已经不单纯是影响金融业产业组织优化结构问题,而是越来越对国内外经济均衡发展、区域、城乡协调统筹以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显著不利影响的宏观问题,金融业对内开放程度过低,内外开放不协调,容易导致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影响金融安全,也会极大压缩国内民间资本扩张空间,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以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入金融系统,形成“体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缺乏,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如果不尽快对内开放,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会削弱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效果,更重要的是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极为不利,总体来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和水平,对内开放时机已经成熟,应该进一步加快对内开放步伐。

  (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突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趋势。目前不仅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其背景基本上是混业经营的跨国公司,事实上国内近年来也逐渐形成了若干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但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仍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背景下的分业监管,难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国内金融发展和改革新形势的要求,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数量增多,经营情况与母国控股公司的业绩紧密联系,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广定意义上只是一张办公桌,给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跨国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原来业界呼吁多时的巨无霸式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或协调机构没有如期推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协调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四)金融机构的个体改革与金融体系整体的完善相提并论

  金融业作为主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在本质上是为第一、二次产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的。从需求拉动的角度来看,第一、二次产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规模、结构决定了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体系结构。现阶段中国企业虽然开始了“走出去”进程,但主要任务还是立足本土资源和市场。因此,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基本上以本土市场为主,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面对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挑战,中国金融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改革中一个重要倾向就是把国有金融机构的个体改革等同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重视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重组,而忽视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并且出现了脱离服务对象的好高骛远的行为,以做大做强国有银行规模,甚至跻身世界多少强的目标,同时把国有金融机构的海外上市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甚至在一定意义将改革等同于股份制改制和海外上市。我认为现阶段中资银行主要不是出击海外市场,而是防守本土市场。出击海外市场需要单个机构的竞争力。而就防守本土市场而言,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全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及时纠正中资金融机构整个竞争战略以及改革发展中的偏差,一方面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心从对单个微观机构的关注转移到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方面来,另一方面要客观看待国有金融机构的上市融资进而海外上市,境内上市也不失为理想的替代选择。

  三、健全完善金融对外开放的路径

  (一)加快金融立法,推动金融业稳步发展

  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保障中国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中国金融类法律很多还处于空白阶段,金融机构从市场功能定位、市场进入的业务规则到市场退出,其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或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本身也存在应时性考虑,法律之间不配套,甚至冲突,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难以成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有效手段,也使金融业对外开放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满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金融立法,既要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同时也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保护条款”和“例外条款”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发展。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内外资金融机构间的待遇差异,使国民待遇真正发挥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扶持和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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