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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账”、“抹账”等特殊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

[01-22 17:29:48]   来源:http://www.77xue.com  内部控制   阅读:8285
概要: 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当有其他单位为销货方的收款和代开,或是销贷方委托其他单位为自己收取销货款,或是在涉及购销货行为的几方之间“抹账”,会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的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当销货单位由其他单位代开或是委托其他单位收款,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要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中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可凭相互“抹账”的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确认抵扣。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要注重依据有效合同与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目相核对,凡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中没有反映该笔购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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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当有其他单位为销货方的收款和代开****,或是销贷方委托其他单位为自己收取销货款,或是在涉及购销货行为的几方之间“抹账”,会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的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当销货单位由其他单位代开****或是委托其他单位收款,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要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中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可凭相互“抹账”的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确认抵扣。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要注重依据有效合同与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目相核对,凡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中没有反映该笔购销业务的,一律不予确认抵扣。
    除此以外的各种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行为,一律不予承认抵扣,并要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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