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七七学习网文章资讯管理文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特点» 正文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特点

[01-22 17:29:39]   来源:http://www.77xue.com  内部控制   阅读:8693
概要: 中国税收咨询网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特点,标签: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http://www.77xue.com

 中国税收咨询网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1] [2] [3] [4]  下一页


Tag: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文库 - 财务管理 - 内部控制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特点》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知识 | 教学教育 | 作文大全 | 语句好词
Copyright http://www.77xue.com--(七七学习网) All Right Reserved.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