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第33号(下)
重述
43.如果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一项资本化或红利发放或股份分割而增加,或由于一项反向股份分割而减少,则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追溯调整。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公布日前,则对这些变化以及列报的以前各期财务报表的每股计算,应以新的股数为基础。此外,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应根据以下(1)和(2)调整: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与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重大错误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调整(按基准处理方法处理);
(2)股权联合合并的影响。
44.企业有能因所使用的假定的改变或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而重述任何报前期的稀释每股收益。
45.当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普通股交易或潜在普通股交易(不是资本化发行和股份分割)十分重要,以致于不予披露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适当评价和决策的能力时(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被鼓励披露对普通股交易或潜在普通股交易的描述。这种交易的释例包括:
(1)以取得现金方式发行股份;
(2)发行股份所收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或资产负债表日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3)赎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4)将资产负债表日发行的在外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使)成普通股;
(5)发行股份认购证、股份选择权或可转换证券;
(6)符合导致发行或有发行的条件。
释例确定将具稀释性的证卷包括在加权平均股数计算中的顺序
收益—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000,000
发行在外普通股 2,000,000
年内一股普通股的平均公允价值 75,000
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收益的增加额
收益的增加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 新增股每股收益
选择权
收益的增加 0
100,000×(75-60)/75
20,000 0
可转换优先股
净利润的增加8×800,000 64,000
新增股份2×800,000 1,600,000 4.00
利率5%的可转换债券
净利润的增加
100,000,000×0.005×(1-0.4)
3,000,000
新增股份100,000×20
2,000,000 1.50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可分配净利润 普通股份
每股
如所设条件 10,000,000 2,000,000 5.00
选择权 20,000
10,000,000 2,220,000 4.95
具稀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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