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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交流发言

[11-07 22:51:21]   来源:http://www.77xue.com  领导讲话   阅读:8523
概要: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www.77xue.com的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交流活动,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作一简要汇报。 一年多来,通过工作的深入和时间的积累,我接触和了解到了一些交通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处.起来远比我想象中的要复杂和棘手。我也就此进行了一些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汇报。 一是关于人(主体)的问题,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方面:如公路治超,是“罚人不罚车”。车主与雇用的驾驶员往往不在一起,按法律规定超限超载违法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而车辆是长途运输,有时要跨几个省,这些人又不在现场。车主或货主基于时间成本不可能赶到现场接受处罚。执行实践上往往是基于可操作性逮住谁就罚谁,这样做一方面是方便处罚,另一方面也是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我认为这里面就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处罚对象有问题。 比如在港政航政执法方面,是“罚船不罚人”,如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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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非常www.77xue.com的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交流活动,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作一简要汇报。

一年多来,通过工作的深入和时间的积累,我接触和了解到了一些交通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处.起来远比我想象中的要复杂和棘手。我也就此进行了一些梳.,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汇报。

一是关于人(主体)的问题,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主体)的认定方面:如公路治超,是“罚人不罚车”。车主与雇用的驾驶员往往不在一起,按法律规定超限超载违法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而车辆是长途运输,有时要跨几个省,这些人又不在现场。车主或货主基于时间成本不可能赶到现场接受处罚。执行实践上往往是基于可操作性逮住谁就罚谁,这样做一方面是方便处罚,另一方面也是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我认为这里面就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处罚对象有问题。

比如在港政航政执法方面,是“罚船不罚人”,如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要对船舶进行处罚,违法主体是表面上看船舶,但实际上却由自然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行使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履行处罚义务比如交纳罚款也由自然人去交纳。交通部有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船舶进行警告。而船舶既没有行为能力,也没有主观意识和感知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相对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主体要么是单位,要么是个人,那船舶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人?

再比如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常都是大的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总公司不在杭州,但在查处其违法行为时,一般都是由项目部或项目经.接受处罚。其本身不是当事人,但却作为违法主体对其进行处罚。如何解决?

二是关于证据事实的问题。在取证方面运管执法中存在的“孤证”问题。比如非法营运取证难的问题,证据方面一般只有乘客(证人证言),当事人又予以否认,按照“孤证不能定案”的铁律就没法处罚。运管又没有像公安一样的保障执法的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也没有独立的证明标准,而且按法律规定要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这次“野导”的.治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三是关于执行的问题。在路政执法方面遇到的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按照《公路法》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而事实上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加之很多都是地方政府违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条例》规定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是建筑控制区,而个别地方政府出台会议纪要规定县道8米,直接否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可想而知。申请法院执行也有困难,一是交通本身有强制执行权它不会受.;二是法院自己判决的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就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极端的例子是当事人街头拍卖判决书。

还有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是罚款,交通行政罚款一般起点较高。《国道条》对非法营运是处罚3-10万。出租车非法营运,《省道条》规定处罚1-3万。由于起点高罚款很难执行,由此带来非法营运中暂扣车辆的处.。当事人车辆价值还没有罚款数量高,因此不来接受处.,大量的暂扣车辆积压在停车场,停车费等行政成本很高,组织拍卖成本也很高,申请法院执行从.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障碍。

省厅去年搞了一个《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只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一些细化,但执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焦点是如何降低处罚标准的问题。由于减轻处罚涉及到突破处罚标准的底线,所以对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减到什么程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由于无权作出规定,二是存在诉讼风险,所以这个问题仍然未能解决。

四是关于执法效率的问题。前段时间我们搞了一个执法检查考核,发现有一个情况,50元的罚款要作一本几十页的案卷,成本费都不止50元,还不包括时间成本。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的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我们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就没有交警那么潇洒,200元的罚款撕一张罚单就OK!而且交警是一个人就可以作出,我们需要二人才行。当然它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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