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区业主自治谈业主委员会建设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素质要求及其应得报酬应当得到明确
对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当前多数人(包括一些业内人士)都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且较为普遍地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并不关键。但是,如果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其应履行的职责看却并非如此。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需要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所以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至少需要具备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其次,业主委员会需要履行小区的监督与建议职能,而履行这些职能就必然要求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以及策划社区文化活动等等多方面知识的人士。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只有各方面专业人员较为齐备,才能更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人力资源的宝库,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多不胜数。业主委员会吸纳专业人士的加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支付相应的报酬,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地激发广大业主的参与意识,也只有支付相应报酬后才能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建立对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察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任何一个组织只要赋予了其权限,那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和规范其行为,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当然也不能例外,业主委员会产生于广大业主,代表广大业主行使小区的管理、监督、局部决策等权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同时,其行为还应当受到广大业主的监督。而事实上,广大业主是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是分散的,也就是说当个体业主发现或是察觉到业主委员会的不轨行为提出异议时,难以形成合力而最终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为此,如何有效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就成为首要问题。
从实践中观察,仅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此项监督职能,显然较为单一。如果在小区的管理中能够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的模式,从小区业主当中推选出这样一个职能不同的组织,小区业主通过这个组织集中统一的向业主委员会表达意见和提出质疑,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必将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强化业主委员会职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走小区的业主自治之路,离不开业主委员会职能的完全实现,而完全实现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能决非仅仅喊一句口号的事情,有赖于政府部门立法支持和政策引导,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以及通过广泛宣传促使业主们对小区管理的意识不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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