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七七学习网文档大全求职指南就业指导签约违约论减少违约金» 正文

论减少违约金

[10-10 21:14:23]   来源:http://www.77xue.com  签约违约   阅读:8101
概要:二、违约金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在法治社会里,法是平衡社会利益最重要的工具。违约金制度关系到守约方与违约方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其制度的设计的价值目标应为:通过设定违约金,以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亦应体现惩罚性。相较而言,惩罚性更为重要,因为惩罚性能通过惩罚违约,守约方获取商业本身之外的利益来鼓励守约。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显然仅为具有惩罚性。该种违约金条款对信守合同一方来说,“安全带”,对有意违约一方来说,却是“紧箍咒”。既然法是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平衡的结果就存在公平与不公平两种情况。如颇受争议的“最终解释权”问题。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卡通常有其承诺的事项,但承诺内容易产生争议,商家为了预防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常常在卡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内容是
论减少违约金,标签:就业协议书违约,违约金的标准,http://www.77xue.com

  二、违约金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
  在法治社会里,法是平衡社会利益最重要的工具。违约金制度关系到守约方与违约方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其制度的设计的价值目标应为:通过设定违约金,以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亦应体现惩罚性。相较而言,惩罚性更为重要,因为惩罚性能通过惩罚违约,守约方获取商业本身之外的利益来鼓励守约。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显然仅为具有惩罚性。该种违约金条款对信守合同一方来说,“安全带”,对有意违约一方来说,却是“紧箍咒”。

  既然法是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平衡的结果就存在公平与不公平两种情况。如颇受争议的“最终解释权”问题。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卡通常有其承诺的事项,但承诺内容易产生争议,商家为了预防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常常在卡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内容是否有效?首先,“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自消费者接受消费卡之时,便成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这应无争议。如果仅从合同自由角度讲,此约定应该是有效的。但从本质上讲,“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属于格式条款。从社会地位角度看,商家居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居于弱势地位。如果以绝对的合同自由来处理,势必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即商家利用其强势地位,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谋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在立法时,有必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或限制,表现为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则作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即“歧义不利解释规则”。上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内容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违约金制度,不仅应具有平衡具体的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作用,也起着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稳定的任务。而这两者又具有一致性。例如,某买卖合同中总价款为1000元,约定,如一方违约,除据实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这种约定,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发生的损害与根据合同而可获得的利益明显不相称。如按“有约必守”的原则处理,必然在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产生利益上的重大不平衡。更为严重的是,商人价值取向往往是价值最大化,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往往成为其追求的目标。这样,就易引发合同当事人故意促使对方违约以谋取高额违约金的道德危险。“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①上述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易使社会利益失衡,不但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反而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立法和司法干预,是必要的。

  三、中外对违约金干预情况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www.77xue.com哦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民法都认为,违约金应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国家不予干预。1804年法国民法典甚至不允许法院减少过高的不合理违约金。②19世纪德国也一直采纳了不干预违约金的原则。③但这种不干预的状况逐渐得到改变,现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允许法院干预过高的违约金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增加违约金没有实际意义。而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体现法律对违约金制度的干预。如前所述,有其必要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签约违约就业协议书违约,违约金的标准求职指南 - 就业指导 - 签约违约

《论减少违约金》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知识 | 教学教育 | 作文大全 | 语句好词
Copyright http://www.77xue.com--(七七学习网) All Right Reserved.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