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筹资问题探究
创新——建立新农村建设基金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投入,通过设立新农村建设基金的方式保证资金投入,实践证明是一个很有效的途径。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实现欧洲的农业振兴,欧盟相继建立欧洲农业指导保证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开发基金等,分别用于支持欧洲农业或农村某一方面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整合财政投入将各部门涉农资金统一起来,成立新农村建设基金,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统筹城乡发展,实行“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战略部署,针对城乡之间在粮食、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上存在的明显交换不公和分配不公,从事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相关领域提取粮食安全基金、农地征用调节基金、农村信贷调节基金、农民工社保基金、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基金等,作为新农村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成立各类支农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从事的非营利性涉农项目,免收一切税费;对这些基金从事的营利性涉农项目,减免部分税费。
调节——课征新农村建设特种税
我国曾通过农业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途径,从农村转移9500多亿元资金用于国家工业化,现在国家有能力偿还“历史债务”;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显著下降,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要求很不相称,新的欠账应当填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的投资力度;通过实行分税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按照税种基本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但是现行分税制还存在不少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开征新农村建设特种税符合“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政策,政治上可行;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巨大,税源充分,经济上可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完备,技术上可行。可设计两种新农村建设特种税:一是耕地占用特别税。对被占用的农用地和三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征收特别税。纳税人为占用耕地从事建房或其他非农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土地增值特别税。征税范围是被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蓄水——建立新农村土地银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以信阳为例,2009 年全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达235.8万人,占整个农村劳动力的56.7%。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施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以及促进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要素的流动总是呈现出向具有高效能经济主体转移与集中的规律。而目前农村土地的现状是本来就稀少的耕地在人口增长中不断被再分配,导致经营越来越分散,严重阻碍了以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用建立土地银行的办法来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和规模经营问题,已成为农村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土地银行由国家经营,农民把土地存在银行,按当地行情领取地息。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土地贷给种养大户,存贷之间的亏损由政府补贴。目前,土地银行在组织机构上可采取政策性银行的模式来定位,在操作上近期可试点先行,在远期规划上,应建立政府扶持的全国性土地银行,并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依托,形成复合型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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