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标准 (13)建设合同的会计处理
30 施工单位对一个特定合同采用了一种方法,则对符合相同标准的所有其他合同,也应采用一致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1 除了考虑不确定性外,施工单位在选择建设合同的会计方法时,可以使用一个预定标准。例如,收益小于一定金额的合同,或者期限短于一定时间的合同,即使在建设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预计的情况下,合同的会计处理仍可采用完成合同法。
32 施工单位所用的会计方法和选择方法所采用的标准,是代表一项应连贯使用的会计政策(见国际会计标准1——会计政策的表达)。
会计政策的变更
33 当建设合同的会计政策有变更时,必须对变更的影响及其金额,以及变更的理由加以说明(见国际会计标准8——不平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改变)。如施工单位将完成百分比法改为完成合同法时,在当期可能无法用数字来说明变更的全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至少要将以前年度报告的利润中属于会计期初在建合同工程部分的金额,加以说明。
预见亏损准备
34 当本期估计的合同总成本和总收益,表明为亏损时,不管已完工程量多少,都要对合同的全部亏损计提准备。在某些情况下,预见亏损可能超过目前已完工程的成本,但尽管如此,还是要按合同的全部亏损计提准备。
35 当合同的规模是如此巨大,预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使用企业的大部分生产能力时,在合同完成期内所发生的间接成本有时即可由合同直接负担,并包括在合同预见亏损准备的计算中。
36 如果需要计提预见亏损准备,在确定这项准备的金额时,通常不考虑下列事项:
(a)合同工程已否开始施工;以及
(b)合同工程的完成进度;以及
(c)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合同可能获得的利润额。
37 合同的未来亏损的确定,可能带来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情况下,它可能作为应计未来亏损,在其他情况下,只是对意外亏损的存在,加以说明(见国际会计标准10——意外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建设合同规定内发生的索偿款的工程变更
38 施工单位提出的索偿款金额和经客户同意的合同工程变更的金额,只有在施工单位能提出证明,索偿款或工程变更的金额已为客户所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在财务报表中被作为收益。
39 由于合同延期完成或发生其他原因,施工单位应付的赔偿款或罚金,应全部计提准备,在财务报表中列为合同负担的成本。属于意外事项性质的索偿款按“国际会计标准10——意外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规定处理。
进度款、预收款和保留款。
40 按照建设合同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在财务报表中,或者作为在建合同工程金额的扣除项目,或者作为负债反映。
41 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进度款,以及由客户保留的等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满足后,才予支付的款项,在财务报表中,或者作为应收款项,或者用注解的方法表示。
国际会计标准11——建设合同会计
国际会计标准11,包括本规定42—49段。本标准应与本规定01—41段和国际会计标准规定前言联系起来阅读。
42 在财务报表中,对建设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
43 完成百分比法,只有在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预计时,才能使用。在采用固定造价合同时,这种可靠性程度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才具备:
(a)可获得的合同总收益,能够可靠地预计;以及
(b)在报告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完成合同的进度,二者都能可靠地预计;以及
(c)由合同负担的成本能够清楚地确定,因而实际数能与过去的预计数相比较。
在采用成本加附加合同时,这种可靠性程度只有在下列两项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具备:
(a)由合同负担的成本能够清楚确定;以及
(b)除合同规定的将给予特定补偿的成本外,其他成本能够可靠地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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