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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八点忧虑

[10-10 21:35:52]   来源:http://www.77xue.com  公司注册   阅读:8153
概要: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就世界范围而言,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近几年来,要求在我国公司法中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呼声,在公司法学界不断高涨。主张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一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 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二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不应当对不同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标准。三是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与其让其规避法律,容易引起纠纷,不如直接承认一人公司,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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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就世界范围而言,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近几年来,要求在我国公司法中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呼声,在公司法学界不断高涨。主张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有:一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 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二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不应当对不同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标准。三是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与其让其规避法律,容易引起纠纷,不如直接承认一人公司,减少和防止矛盾和纠纷。四是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20xx年7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草案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少学者认为,这一立法动态,表明了我国公司立法已与世界潮流接轨,值得称道。然而,笔者认为,在现实状况下,这一立法动态堪为忧虑。

    一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国家的公司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要允许其合法存在,就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曾出现多次滥设企业(包括公司)的不良现象,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及各级政府为清理基金会而作出的努力,至今仍记忆犹新,这个教 训不能不记取。

    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称谓不同,但均为一人投资,并无本质区别,承担责任却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相比之下,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 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造成公司法不伦不类。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如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如果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公司法中强化这方面的规定,又会使公司法内容异化而雍肿,使公司法成为一部不伦不类又庞杂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不科学的和不 能令人接受的。

    四是可能使国企改革的努力半途而废。勿庸讳言,我国在制定公司法时,有一个任务就是改革国有企业,改变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单一性及内部缺乏有效制约的状况,而这一改革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勿忙承认一人公司,有人就会认为国有企业不要改革,反正国有公司本身就是一人公司,这也是一些学者主张一人公司的一个理由。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单一的投资者,使之成为多元投资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换言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有制企业是改革的对象,而不是改革的目标选择。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会使传统的公有制企 业回潮,国有企业改革有可能走回头路。[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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