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晚育可休“产假”
[10-10 21:31:45] 来源:http://www.77xue.com 各科保健 阅读:8192次
概要: 晨报西安专讯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日前召开的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开始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最后的审议。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在增加产假的同时,也将首次给予男方休护理假的权利。 据华商报报道,相对于现行《条例》,新的《条例》草案修改达数十处之多。根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地方的提议,对实行晚育晚婚的职工,应当在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 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将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据悉,《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也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最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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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西安专讯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日前召开的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开始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最后的审议。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在增加产假的同时,也将首次给予男方休护理假的权利。
据华商报报道,相对于现行《条例》,新的《条例》草案修改达数十处之多。根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地方的提议,对实行晚育晚婚的职工,应当在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
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将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据悉,《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也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最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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