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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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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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综合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项目,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应予以审查批复,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审核上报。不论是审查批复,还是审核上报,都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1、填制《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单》; 2、初审人要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并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初审建议,报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做出签批决定。 二、纳税人必须以正式书面申请向国税机关报送需审核审批的项目;国税机关可以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审核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呈报和审批,但下列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进行申请和审批: 1、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三、各级国税机关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应按规定转达至纳税人,具体转达方式由各级国税机关自定;由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报送的报批项目,国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应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收和呈报的资料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附送资料专用袋》。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按原规定报送和审核审批的项目继续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国税局备案。, 大小:7.7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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