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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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考点28: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考点29:交接后的有关事项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考点30: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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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8: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9: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考点30: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提要
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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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六章考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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