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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罚论

[01-23 22:39:58]   来源:http://www.77xue.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886
概要:案中对自首的认定,参照司法机关的掌握。D中的甲被“双规”,类似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主动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的,不是自首。E也属于“送子归案”的情形。F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因口信、电话通知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36.C。解析:减刑的对象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不包括死缓犯。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缓刑犯一般不减性,但是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因减刑依据是服刑表现,需一定时间考察才可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所以减刑需要一定的起始和间隔时间;罪犯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L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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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对自首的认定,参照司法机关的掌握。D中的甲被“双规”,类似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主动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的,不是自首。E也属于“送子归案”的情形。F嫌疑人因司法机
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因口
信、电话通知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36.C。解析:减刑的对象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不包括死缓犯。
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缓刑
犯一般不减性,但是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因减刑依据是服刑表现,需一
定时间考察才可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所以减刑需要一定的起始和间隔时间;罪犯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
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
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L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问隔时间的限制。故,C项是正确的。E错,应自死缓两年期满第二
日起计算不少以12年。
    37.ACD。解析: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
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呵以依法单处罚金。    

    38.AC。提示:追诉时效中断(或从新起算)
    39.c。解析:甲交代同案共犯的乙的自然情况,对抓获同案犯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不属
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的立功。与之相对应的是C,丙交待出丁的藏匿地点,从而帮助公安机关
将其抓获的行为属于“协捕”行为,应当成立重大立功的行为。
    40.ABC。参见《刑法》第75条、第84条。关于D,“未经考察机关许可”不得行使游行集
会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属于管制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不得行使游行集会言论出版等
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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