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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疑问[一]

[01-22 17:34:56]   来源:http://www.77xue.com  财务知识   阅读:8961
概要:问题五: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对于分期缴付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此处的向“他人募集股份”应作如何理解呢?如果是指公司在原股东缴足全部出资前,不能向其他股东发行股份,则采取分期缴付出资方式的股份公司即存在严重的风险:任何人也无法保证所有的股东都会按时缴付每期出资。问题六: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都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记载,这意味着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每一次变革登记都是有费用的。综上,我的建议是:除非你愿意请一名很好的公司法律师在设立公司时为你起草一份长达50页的章程,不要采纳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这是徒招麻烦的行为。Q2.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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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五: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对于分期缴付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此处的向“他人募集股份”应作如何理解呢?如果是指公司在原股东缴足全部出资前,不能向其他股东发行股份,则采取分期缴付出资方式的股份公司即存在严重的风险:任何人也无法保证所有的股东都会按时缴付每期出资。

  问题六: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都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记载,这意味着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每一次变革登记都是有费用的。

  综上,我的建议是:除非你愿意请一名很好的公司法律师在设立公司时为你起草一份长达50页的章程,不要采纳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这是徒招麻烦的行为。

  Q2.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选择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点评:这项修改,是因应这样的要求:例如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在IT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某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有可能创业投资公司提供大部分的资本,但可能只占少数股份,而该个人只出少许的资金,或者甚至不出资金,但占较高比例的股份。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力主做这样的修改,而本人则一直是坚定的反对派。

  我对此持有疑义的原因是:这是一项极易被滥用的制度:它既可以被用来方便地逃脱债务,也可以被用来行腐败之举;同时,这也是一项容易引发纠纷的制度。

  先谈逃脱债务:在可以任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试图逃避债务,它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净资产50%的限制),然后约定10年之内不享受任何红利,10年以后再享有该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利润。对于这样的约定,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就必然构成了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构成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则债权人尚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主张撤销该项投资)。面对这样的投资行为,债权人就非常被动了:虽然债务人投资后形成的股权也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一,可用来偿债,但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利润分配约定,这样的股权有什么价值呢?谁能预料10年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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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腐败:A、B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B为某官员的代表。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权,前三年全部利润归A, 后三年全部利润归B。这样的约定不可谓不公平,但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双方心照不宣:公司前三年不会有利润,赢利期在第四年后。当然,没有公司法的这项制度,腐败仍在进行。

  除了上述问题,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有可能引发大量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例如,股东可能仅仅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对公司在清算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未有涉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减资等,更有可能因被股东忽略而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反而增大了。

  总之,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一项危险的创新。

  ① 参见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诉淮安石油支公司追缴出资案(《股东权益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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