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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11-07 22:23:36]   来源:http://www.77xue.com  心得体会   阅读:8145
概要:(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内观”,外观是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形状、图案,消费者一般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其不具有产品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笔者代.的也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二十三处不同,但被控侵权人提的绝大数是产品“内观”不同、大小不同等,最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另外产品外观上附有的商标、厂址等因素也不是侵权判定中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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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非外观设计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不是“内观”,外观是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形状、图案,消费者一般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其不具有产品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笔者代.的也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的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有二十三处不同,但被控侵权人提的绝大数是产品“内观”不同、大小不同等,最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另外产品外观上附有的商标、厂址等因素也不是侵权判定中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认定产品是否同类的标准问题

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其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应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只有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才能进行侵权判定,否则不能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是单纯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为依据;二是不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而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状以及消费渠道等综合因素来判断。笔者认为,第一个观点的好处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认定标准方便、简单、易行,同时也使侵权判定的标准与授权审查的标准保持了完全的一致;其坏处是不合.的改变&方^.%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制止仿制和混淆等侵权行为,有时对公众造成不公平,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是有些产品可以同时归为不同的类别、有些实质上的同类产品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却归为不同的类别。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不应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二种观点是撇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在有些时候确能公平的维护各方利益,但其任意性和主观性也太强,割裂了专利授权审查标准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之间的联系,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专利的稳定性,容易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首先应当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尽可能保持专利侵权判断与专利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时,还应当依照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否会形成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如果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生产者之间会形成竞争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笔者2009年5月代.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户外配电箱侵犯自己的户外配电箱外观设计为由控告,但被告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通讯部门就有相同外观的产品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以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为由进行反驳,被告能否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与本案产品不同类的产品进行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呢?根据以上分析并且根据通讯部门的该产品与户外配电箱性能、用途、产品混淆、竞争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原告以移动通讯部门的该产品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与本案产品不同类进行反驳是不能成立的。

www.77xue.com的 三、关于相似设计的判定标准问题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体来认定。只要被控侵权的设计在.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就可认定为相似设计。二是根据设计要部来认定。由于只有设计要部才凝聚了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因此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只需进行设计要部的比较。笔者认为,由于外观设计是依靠.体上的美感来吸引消费者注意的,这就要求在比较两件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要从外观设计的.体上进行全面比较,而不能只进行局部比较;同时,绝大部分外观设计是在已公开的设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进行部分改动后完成的,而这部分改动体现了专利权人的独创性劳动,也是使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并区别于其他外观设计的关键点。如果只比较.体,或者只进行设计要部比较,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部分,要么忽视了外观设计在.体上的效应,都显得过于片面。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时,应当.用“.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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