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税法中的法定税率为25%,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高新技术企业或微利企业)。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税法中调整为: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
1、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应当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提高,认定手续更加严格,不再是一次认定终身享受,一旦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6、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
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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