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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0-10 21:35:52]   来源:http://www.77xue.com  公司注册   阅读:8111
概要: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私营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标签:公司注册费用,公司注册资金规定,http://www.77xue.com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私营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私营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以上;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私营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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